译文
梅子味道很酸,吃过之后,余酸还残留在牙齿之间;芭蕉初长,而绿阴映衬到纱窗上。春去夏来,日长人倦,午睡后起来,情绪无聊,闲着无事观看儿童戏捉空中飘飞的(de)柳絮。
黄初四年五月,白马王彪、任城王彰与我一起前往京城朝拜,迎奉节气。到达洛阳后,任城王不幸身死;到了七月,我与白马王返回封国。后来有(you)司以二王返回封地之故,使我二人在归途上的住宿起居相分隔,令我心中时常忧愤!因为(wei)诀别只在数日之间,我便用诗文自剖心事,与白马王离别于此,悲愤之下,作成此篇。 在承明庐谒见我的皇兄,去时返回那旧日封国的疆土。清晨从帝都扬鞭启程,黄昏经过首阳山的日暮。伊水和洛水,多么广阔而幽深;想要渡过川流,却(que)(que)为没有桥梁所苦。乘舟越过翻涌的波涛,哀怨于东方漫长的旅途;回首瞻望洛阳的城楼,转头难禁我哀伤反复。 浩荡的空谷何等寥廓,山间的古木郁郁苍苍。暴雨让路途充满泥泞,污浊的石浆纵横流淌。中间的路途已绝不能再前进,改道而行,登临高峻的山冈。可是长长的斜坡直入云天,我的座马又身染玄黄之疾。 马染玄黄,可是仍能奋蹄;我怀哀思,却曲折而忧郁。忧郁而曲折的心志啊,究竟何所牵念?只为我挚爱的王孙即将分离。原本试图一同踏上归路,中途却变更而无法相聚。可恨鸱枭鸣叫着阻扰着车马;豺狼阻绝了当途的要津;苍蝇之流让黑白混淆;机巧的谗言,疏远了血肉之亲。想要归去却无路能行,手握缰绳,不由得踟蹰难进! 踟蹰之间,此地又有什么留恋?我对王孙的思念永远没有终极!秋风激发微薄的凉意,寒蝉在我的身侧哀鸣。广袤的原野啊,多么萧条;白色的日影倏忽间向西藏匿。归鸟飞入高大的林木,翩翩然地扇动着羽翼。孤单的野兽奔走着寻觅兽群,口衔着蒿草也无暇独食而尽。感于物象触伤了我的胸怀,以手抚心发出悠长的叹息。 长叹又能有什么用处?天命已与我的意志相违!何能想到,我那同胞的兄长,此番一去,形体竟永不返归!孤独的魂魄飞翔在昔日的故土,灵柩却寄存在帝都之内。尚存之人,须臾间也将过世而去,亡者已没,我的身体已自行衰微。短暂的一生居住在这世间,忽然好比清晨蒸干的露水。岁月抵达桑榆之年的迟暮,光影和声响都已无法追回。自我审思并非金石之体,顿挫嗟叹间令我满心忧悲。 心境的悲伤触动了我的形神,望弃置下忧愁不再复述哀情。大丈夫理应志在四海,纵使相隔万里也犹如比邻。假若兄弟的眷爱并无削减,分离远方,反会加深你我的情谊,又何必一定要同榻共眠,来传达你我的殷勤?过度的忧思会导致疾病,切莫沉溺在儿女之情的缧绁;只是仓卒间割舍的骨肉之情,怎能不让人心怀愁苦和酸辛! 愁苦与酸辛引起了怎样的思虑?如今我笃信了天命的可疑!向众仙寄托祈求终究虚妄,让神人赤松子久久地把我诓欺。人生的变故发生在短暂的须臾,有谁能持有百年的长寿;一旦离别永无相会之日,再执王孙的手,将要等到何期?但愿白马王啊,珍爱您尊贵的躯体,与我一同安(an)度寿者的黄发之年;饮泪踏上漫漫的长路,从此收笔永诀,与君分离。
记得汴京繁盛的岁月,闺中有许多闲暇,特别看重这正月十五。帽子镶嵌着翡翠宝珠,身上带着金捻成的雪柳,个个打扮得俊丽翘楚。如今容颜憔悴,头发蓬松也无心梳理,更怕在夜间出去。不如从帘儿的底下,听一听别人的欢声笑语。
此时雾雨晦暗争着落下,湖面波涛怒击如同对投(tou)。
成汤出巡东方之地,一直到达有莘氏之地。
孔子说;“古时有记载说:‘克制自己,回到礼仪上来,这就是仁。’说得真好啊!楚灵王如果能象这样,岂会在乾溪受辱?”
既然已经惊天动地,又有谁能心怀畏惧?
昨天里长才到门口来,手里拿着公文张贴在乡村中。
投宿的鸟儿,一群群鸣叫着飞过。
一会儿感觉便大不一样,顿觉得天地之间热闹非凡。
西湖风光好,驾轻舟划短桨多么逍遥。 碧绿的湖水绵延不断,长堤上花草散出芳香。 隐隐传来的音乐歌唱,像是随着船儿在湖上飘荡。
翡翠鸟在曲江上的楼堂上作巢,原来雄踞的石麒麟现今倒卧在地上。
注释
16.女:同“汝”,你的意思
⑷矜(guān):通“鳏”,无妻者。征夫离家,等于无妻。
③三岁:多年。三,非实数。贯:借作“宦”,侍奉。
[5]旧游得意处,珠帘曾卷:我过去游玩最得意的去处是你的房间,你曾多次为迎接我把珠帘高卷。
②砧杵(zhēn chǔ):古代捣衣工具。砧为捣衣石,杆为捣衣棒。南朝宋谢惠连《捣衣》诗:“搁高砧响发,楹长杵声哀。”《子夜四时歌·秋歌》:“佳人理寒服,万结砧杵劳。”
〔13〕高第:在吏部举行的考核中列为上等者称高第。给事中:官名。秦汉为列侯、将军、谒者等的加官。常在皇帝左右侍从,备顾问应对等事。因执事在殿中,故名。魏或加官,或为正官。晋以后为正官。隋开皇六年(586),于吏部置给事郎。唐属门下省。元以后废门下省,而留给事中。明给事中分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科,掌侍从规谏,稽察六部之弊误,有驳正制敕之违失、章奏封还一权。魏用晦所任为刑科给事中,《明史·职官三》言其职责为:“刑科,每岁二月下旬,上前一年南北罪囚之数,岁终奏上一岁蔽狱之数,阅十日一上实在罪囚之数,皆凭法司移报而奏御焉。”